引自规范: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工程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施工规定。
7.1.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验收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解析连续生产的混凝同一配合比混凝土 ,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 ,
7.1.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同一品种 、
7.1.4 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 ,
混凝土分项工工程施工、同一规格的产品 ,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
1 获得认证的产品;
2 同一厂家、
7.1.5 大批量 、
7.1.7 水泥 、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
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
7.1.6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外加剂进场检验,并应按本规范第10.2.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